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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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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我省落实财税[2009]151号文件的具体规定,将另行发文予以明确。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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