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财政部驻河北专员办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的通知

———————————————————————

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对应法规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7号)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