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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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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令第65号《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现将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明确如下:

一、 增值税起征点

1、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二、 营业税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2万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500元。

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从2011年11月1日起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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