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市国家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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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山海关开发区荣华物资有限公司:
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4年05月0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你单位取得甘南县宏伟煤炭经销处已被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合计金额1533333.34元,税额为260666.66,并于当月认证抵扣;
2、你单位取得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和吉林省柳河县已被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9份,涉及金额62093501.51元,税额10555895.34元,已于当期认证抵扣;
3、你单位隐匿账簿、资料,逃避税务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
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你单位用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并隐匿账簿资料逃避税务人员检查不缴少缴增值税10816562.00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拟处偷税数额2倍的罚款,金额为21633124.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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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你(单位)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14年05月0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1、你单位取得甘南县宏伟煤炭经销处已被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张,合计金额1533333.34元,税额为260666.66,并于当月认证抵扣;
2、你单位取得吉林省通化市辉南县和吉林省柳河县已被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9份,涉及金额62093501.51元,税额10555895.34元,已于当期认证抵扣;
3、你单位隐匿账簿、资料,逃避税务检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一、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
额五倍以下的罚款;
对你单位用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并隐匿账簿资料逃避税务人员检查不缴少缴增值税10816562.00元的行为定性为偷税,拟处偷税数额2倍的罚款,金额为21633124.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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