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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中化道达尔燃油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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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化道达尔燃油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169号)转发给你们,自2009年5月1日起,中化道达尔河北公司由“原来的以各加油站为单位,按销售额比例分配缴纳增值税的办法”,改为“以县(市、区)为单位,确定一个加油站为中心站,负责本县(市、区)全部中化道达尔河北公司所属加油站(下属站)的管理、会计核算和汇总各加油站销售收入工作,按汇总的销售额比例,统一申报缴纳增值税”。自2009年5月1日起,中化道达尔河北分公司新增加油站名单,按汇总缴纳增值税方式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九年六月八日


———————————————— 对应法规 ————————————————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化道达尔燃油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函[2009]1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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