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失踪纳税人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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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冀国税发[2006]2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令36号)等有关规定,经核实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下列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查无下落,被认定为失踪纳税人(非正常户),现予以公告。请被公告的纳税人见此公告后尽快到所属税务机关接受处理。
附件:非正常户名单2017年第9期
保定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4日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2003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国家税务局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税务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1号)、《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税务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冀国税发[2006]2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令36号)等有关规定,经核实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期间下列纳税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查无下落,被认定为失踪纳税人(非正常户),现予以公告。请被公告的纳税人见此公告后尽快到所属税务机关接受处理。
附件:非正常户名单2017年第9期
保定市国家税务局
2017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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