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业税成本利润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项,核定营业额“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的规定。经研究,现对核定营业税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项,核定营业额“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的规定。经研究,现对核定营业税营业额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如下:
| 行 业 | 成本利润率 |
| 一、交通运输业 | 7% |
| 二、建筑业 | 8% |
| 三、金融保险业 | 10% |
| 四、邮电通信业 | 10% |
| 五、文化体育业 | 10% |
| 六、娱乐业 | 15% |
| 七、服务业 | 10% |
| 八、转让无形资产 | 10% |
| 九、销售不动产 | 10% |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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