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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我省营业税起征点调整如下:

四川省按期缴纳的营业税起征点为月营业额5000元。

本通知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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