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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粤地税函〔1998〕17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07-10

汕头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汕地税发[1998]059号请示悉。关于学校、教办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应否征收营业税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学校、教办及其教育机构提供劳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学杂费,属于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范围,但给予免征营业税照顾。因此,你市学校、教办及其他教育机构提供教育劳务按规定向学生收取的“杂费”,应予免征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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