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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上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管理费提取标准的通知》(国税函[1999]9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依照执行。

一、北京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按照本《通知》规定数额并依据《关于办理1999年度北京市农村信用社会计年终决算工作的通知》(银管发[1999]632号)中明确的经费来源向中国人民银行缴纳管理费。

二、2000年度起,北京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将所属信用社收入情况、提取管理费比例、额度、用途等,于当年11月份上报市国家税务局审批。[以上条款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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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法规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京国税发[2007]212号)自2007年8月6日起部分废止,本文中市局补充意见部分被废止。

200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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