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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市、地、州、县(市、区)税务局:

  现将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从1988年1月1日起执行,省局下发的(86)吉税四字第540号和(87)吉税四字第172号文件同时废止。各地在征收军队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工作中,有关申报表和其它纳税资料应妥善保管,注意保密。关于从房主税和车船使用税收入中提取业务费的规定,仍按(87)吉税计字第191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房产税若干问题的解释和补充规定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1988年3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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