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政策性银行营业税、所得税缴纳及财政返还问题的通知
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已缴纳所得税的返还,原则上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文件办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七日
附表一
营业税先征后返结算表
单位名称: 19 年 季 单位:元
| 项目 | 本季税额 | 累计税额 |
| 已纳营业税税额 | ||
| 应返还营业税税额 | ||
| 已返还营业税税额 |
| 企业签章 | 税务所签章 |
附:本期营业税完税凭证复印件
附表二
政策性银行委托代办机构贷款项目营业税情况表
政策性银行名称 税款所属日期
年 月
| 委托贷款业务 | |||
| 代办机构 | 营业收入额 | 应纳税额 | 备注 |
| 总计 |
制表人: 审核人:
制表日期:
← 上一篇
关于垃圾处置劳务发票使用问题的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