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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国税发[1999]59号以下简称“59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局要高度重视这次对定期定额征收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切实加强领导,统筹安排,结合市局下发的京国税[1998]160号和京国税三[1998]595号规定,认真研究此项工作的组织落实措施,确保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顺利开展。

二、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9]59号通知和市局下发的有关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把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重点放在以下方面:(1)对按照京国税[1998]160号规定,结合对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已进行了重新核定或调整定额的,以及按照京国税三[1998]595号规定,结合换发新的《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书》,对定期定额征收户进行重新核定或调整定额的,原则上可不再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但对经过进一步调查核实,有的定期定额征收户,定额水平与同行业、同类地区、毗邻地区相比仍然明显偏低,要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2)对未按照市局京国税[1998]160号和京国税三[1998]595号规定,对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进行调整以及对定期定额征收户进行换发《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书》的,要进行重新核定或调整定额。(3)对定期定额征收户实际经营收入额超过核定定额30%而未主动申报的定期定额征收户,要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

三、各局在开展对定期定额征收户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要做好典型户的调查研究工作,摸清其生产经营和税源变化情况,按照市局京国税[1996]147号所附《个体工商户应纳各税综合征收率表》,根据辖区内的实际情况,有重点的对不同行业、不同地区进行分类,确定不同等级的最低定额,进一步缩小定额与实际经营额之间的差距。

四、根据国税发[1999]59号通知规定,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至6月底结束,于1999年7月10日前将报表(样式附后)和工作小结一并上报市局三处。市局组织检查验收的时间和方法另行通知。

附:《重新核定和调整个体集贸定期定额征收户定额情况统计表》(略)

1999年4月29日






相关文件: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商业个体经营者增值税征收率调整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修改《定期定额征收户应纳税额核定书》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进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通知


国税发[1999]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个体户)的税收管理,促进个体户依法纳税、建帐建制,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个体户统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的对象

所有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纳税的个体户和已建帐但实行查帐征收与定期定额征收相结合的个体户。

二、具体的政策界限

各地在这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应注意掌握以下政策界限:

(一)加强定额的宏观控制,加大定额的调整力度,改变目前个体户税收征管中普遍存在的定额偏低、税负偏轻、管理偏松的状况,使个体税收增长与个体经济的发展相适应。

(二)对已建帐但不具备查帐征收条件的个体户,应实行业户自行申报,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或查帐与定额相结合的征收方式征收税款;对应建帐而未建帐的个体户,应比照同类建帐户的纳税水平,从高核定其定额,以促使其尽早建帐。

(三)对不接受税务机关核定和调整定额的个体户,税务机关可对其生产经营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7]101号件发布)第五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理。同时作为重点户进行稽查。

(四)各省级税务机关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重点以及调整定额的幅度。

(五)对其他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税款的业户,可比照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

三、时间安排

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从1999年4月中旬开始至6月底结束,重新核定和调整的定额从1999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地要根据本地情况,安排好宣传发动、典型调查、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下达定额以及总结等各个阶段的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是对个体户税收征管的基础工作,对于加强个体户税收征管的各方面工作都有着极重要的意义。各级税务机关要对这项工作高度重视,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作好各项组织、实施工作,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量大,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细致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工作要耐心,要注意方式方法,对可能发生的情况要考虑周到并采取有效措施。

(三)在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的过程中,各级税务机关要主动向当地党政领导汇报工作,取得他们的支持,要加强与工商、公安、工商联合会、个体劳动者协会等部门和组织的配合与联系,共同研究,及时解决和妥善处理问题。

(四)各地税务机关在这次重新核定和调整定额工作中,必须严格按照《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核定和调整,确保定额核定的科学、准确、合理、公平、公开、公正,达到缩小定额与实际经营额之间差距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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