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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菜蓝子项目

深国税发〔1999〕19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9-04-27

各分局、区局:

关于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商业性单位经营菜篮子项目零售收入征免税问题,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企业单位经营粮油菜蓝子项目征免税问题请示的批复》(深府函[1997]27号)第二条“同意对外商投资企业商业性单位1997—1998年度在市内零售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禽、蛋、蔬菜、水产品、生产用煤及居民用煤气部分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规定,经研究,鉴于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府函[1997] 27号)第二条的规定已执行到期,从1999年起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商业性单位零售肉、禽、蛋、蔬菜、水产品的收入一律征收增值税,不再享受免税待遇。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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