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县联社和各级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取的管理费不征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近接国务院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部际协调小组办公室和国家税务总《关于印发〈1996年度农村信用社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通知》(农金改办〔1996〕48号)略称:“县联社及各级农村金融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收取的管理费,不征收营业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答复,上述通知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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