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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小型出口企业是指上年度的内外销之和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生产企业,原桂国税发〔2003〕281号第二条规定予以废止)在审核期满前按《通知》第三条规定改变“免、抵、退”税计算方法后,原已按“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方法申报的出口货物,不再调整申报。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报告。

二○○六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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