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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应成立汇算清缴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汇算清缴工作方案,落实汇算清缴工作措施,以确保每一纳税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在汇算清缴工作期间,各级地税机关应认真做好税收政策宣传、纳税辅导、申报资料的发放、审核审批备案事项、纳税申报表的审核等各项工作,提高申报的质量和效果。

三、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级地税机关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及时开展汇算清缴数据汇总、分析、纳税评估和检查。

四、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应在每年7月10日前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报表报送自治区地税局计统处、每年7月20日前将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报送自治区地税局所得税处。
(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总报表包括:
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
(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A类)
(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指标表(A类)
(3)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B类)
(4)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AB类)

2.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纳税汇总表
(1)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汇总纳税)
(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汇总表(合并纳税)

3.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情况统计表

(二)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
2.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
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
4.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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