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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扩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范围,加大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工作力度,财政部、环境保护部近期发布了调整后的第五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现将《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0]31号)转发你们,请结合系统工作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集中采购中心进行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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