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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各县局、市区各分局、稽查局:

现将《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苏地税发[2009]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执行标准问题,经与市国税局协商,我市暂定为:

1、开发项目位于市区的,执行15%;

2、开发项目位于各县的,执行10%;

3、属于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和危改房的,执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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