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连续纳税期限问题的批复

桂国税函〔2007〕5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1-26

玉林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明确连续纳税期限的请示》(玉市国税发〔2007〕8号)收悉。经研究,对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第16号令)第十九条“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纳税期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的核定方法和程序重新核定定额。”中的连续纳税期明确为连续三个月。


二○○七年一月二十六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