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

西部地区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关于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3号)执行,即西部地区包括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直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比照西部地区执行上述政策。
四、 其他有关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政策规定,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5号)执行。
此前政策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