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9]23号)转发给你们,请对本辖区内缴纳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的企业(包括内资、外资)进行税率调整和税源测算,并填报《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源测算表》(式样附后),于五月二十日前上报市局。

请依照执行。

附: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源测算表

1999年4月15日


附 件:

[1]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源测算表(内资企业)


相关文件:

[1]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香皂和汽车轮胎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字[199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护肤护发品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自1999年1月1日起,除对香皂仍按现行政策规定依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以外,其他护肤护发品的消费税税率统一由17%降为8%。本通知下发前多征的税款,抵减以后月份应交消费税税额。

请遵照执行。

1999年3月16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