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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欧美深圳进出口公司营业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中国欧美深圳进出口公司营业税计税依据的批复

深地税发[1998]541号 1998.11.27

福田征收分局:

你分局《关于中国欧美深圳进出口公司营业税计税依据问题的请示》(深地税福发〔1998〕113号)收悉。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的有关规定,对该公司从事组团赴国外参展及贸易考察活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代理业”征收营业税,以全部收入扣除代参展单位或贸易考察单位支付的交通费、食宿费等费用后的余额作为手续费收入计征营业税。

对我市其他单位组团赴国外参展、考察等活动的收入,应比照以上规定征收营业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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