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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制定的《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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