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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车辆购置税征稽管理处: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5]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60号)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人在办理车辆购置税免税申报手续时,应填写《车辆购置税免税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资料(原件经征收所审核后退还纳税人):

1、车辆内、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作为业务档案留存);

2、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复印件作为业务档案留存);

3、车辆合格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复印件1份作为业务档案留存,1份作为财务凭证留存);

4、车辆价格证明(原件及2份复印件,如纳税人能够提供《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的,只提供1份发票联复印件。复印件1份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作为业务档案留存,1份作为财务凭证留存);

5、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原件及2份复印件,复印件1份作为业务档案留存,1份作为财务凭证留存);

6、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原件及2份复印件,复印件1份作为业务档案留存,1份作为财务凭证留存);

二、征收所对纳税人所报上述资料依《通知》规定内容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为纳税人办理免税手续。

2005年3月16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4年第二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 ??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1]39号)第一条的规定,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4年第二批189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具体免税范围见附件1),免税指标的使用截止期限为2005年6月30日,过期作废。

车主在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手续时,需向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车购办提供车辆内观、外观彩色5寸照片1套,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两证单式样见附件2)。国家税务局车购办依据本通知所附的免税车辆计划、免税车辆型号、车辆内观、外观彩色照片、“森林消防专用车证”、“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照片及证单式样从国家税务总局FTP服务器的LOCAL\流转税司\消费税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税图册地址下载)为车主办理免税手续。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国家林业局应在2005年12月31日前将2004年实际免税车辆的使用单位、型号、数量及免税额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2005年2月4日


相关文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防汛专用等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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