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工作实际,补充要求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为了规范消费税纳税申报,省局将统一印制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各单位不再自行印制。申报表发放时间,省局另行通知。
二、总局已在V2.0综合征管软件中对消费税申报表的内容进行了升级,已上线运行V2.0综合征管软件的单位所辖消费税纳税人应在11月申报期使用新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未上线单位所辖消费税纳税人于上线之日起次月申报期使用新申报表进行纳税申报。省局将对电子办税服务平台中相关内容进行修改。
三、各地应就消费税纳税申报修改和调整事项,对纳税人进行培训和辅导。新申报表在使用中发现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1:国税函[2006]76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
附件2:《消费税纳税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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