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航道养护费暂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省政府领导今年6月10日批示精神,对由交通厅下属的航道管理机构征收的航道养护费,从 1997年 1月 1日 起(税款所属时期)暂不征收营业税。对1997年1月1日前应征未征营业税的航道养护费,暂不予补征;已征暂不退。
特此通知,请照执行。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七年七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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