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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金税工程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推行金税工程过程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京国税[2000]218号 2000-11-22

答税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就现阶段金税工程推行过程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增值税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资格后,凡申请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以下简称防伪税控系统)的,应在其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同时,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或《税务登记证》(副本),向各局税务所领取并报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一式二份。经各局审批后,一份各局留作发行依据,一份退还一般纳税人)。

二、各局税务所接到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后,应及时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审批意见上报征管科,征管科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主管局长批准。

各局在审批一般纳税人报送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时,应按照《关于严格核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版面金额和发售数量的通知》(京国税[2000]171号)、《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国税[2000]195号)的有关规定,分别对企业每次领购电脑版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的份数、批准开票最大限额进行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填写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中。

三、各局征管科应根据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及时向经批准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下达《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使用通知书》和《防伪税控系统发行信息表》。一般纳税人持上述书、表按规定时间参加防伪税控系统专业培训。

四、一般纳税人纳税事项发生变更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按《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京国税[1999]042号)通知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向各局流转税管理科办理一般纳税人纳税事项变更手续的同时,将金税卡、IC卡、已使用的电脑版专用发票存根联、未使用的电脑版专用发票报税务所。

(二)持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所述证件,向税务所重新领取并报送《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重新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

五、各局对一般纳税人发生纳税事项变更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税务所、征管科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程序,对一般纳税人重新报送的《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申请表》进行审核、审批,并报主管局长批准;

(二)税务所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以下简称认证子系统)将已使用的电脑版专用发票存根联进行扫描补录,补录数据传递到防伪税控系统稽核子系统中;

(三)征管科对收回的金税卡、IC卡解锁后,重新发行使用,并重新发售已收回、尚未使用的电脑版专用发票。

六、一般纳税人取得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电脑版专用发票后,应在各月纳税申报期前,持其抵扣联及时到税务所进行认证。凡未经认证的上述专用发票抵扣联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税款的抵扣凭证。

七、鉴于金税工程的推行工作尚在初期,情况较为复杂。对我市一般纳税人取得的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电脑版专用发票,经过原认证设备认证的,其认证数据(包括台帐)保留;经过新的认证设备认证的数据,纳入防伪税控稽核子系统及协查子系统管理。

八、对一般纳税人报送的由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电脑版专用发票抵扣联经认证后,税务所应根据认证情况,向一般纳税人开具《认证结果通知书》,并在操作人员签字后,加盖“北京市**区(县)国家税务局认证专用章”(样式附后,各局按现行印章管理办法自行刻制)。

各局应按认证子系统设备台数刻制相应数量的“北京市**区(县)国家税务局认证专用章”,并分别将认证子系统设备和“北京市**区(县)国家税务局认证专用章”顺序编号相对应。


九、对经过认证子系统认证的专用发票,各局应区别不同情况,分别加盖“认证相符”、“认证不符”、“密文有误”、“无法认证”戳记。上述认证戳记,各局自行刻制。

十、一般纳税人应在取得税务所开具的《认证结果通知书》和加盖“认证相符”戳记的专用发票抵扣联后,申报抵扣税款,并将上述《认证结果通知书》和专用发票抵扣联,一并按月装订成册备查;对盖有“无法认证”戳记的专用发票抵扣联,不得作为增值税税款抵扣凭证,一般纳税人可向销货方要求重新开具专用发票。

十一、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一般纳税人,在按现行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同时,应向税务所报送抄有纳税申报所属月份纳税信息的IC卡和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数据软盘(以下简称软盘)。

使用主、分开票机的上述一般纳税人,应在向税务所报送汇总后的IC卡的同时,报送汇总后的软盘或所有软盘。

附:“北京市**区(县)国家税务局认证专用章”样式(略)

2000年12月22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核定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版面金额和发售数量的通知

京国税[2000]17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严格控制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版面金额,同时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发售数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新办企业和被列入市局京国税[1999]136号件规定的监控范围的企业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核定其开具万元版专用发票,同时每次对其发售100份以下电脑版专用发票。

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新办企业因经营业务确需开具十万元以上千万元以下的专用发票,须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后报主管局长批准,同时每次发售其200份以下的电脑版专用发票。

二、对用票量大,财务核算健全且纳税正常的企业,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并经主管局长批准后,可以核定其开具十万元版以上千万版以下专用发票,同时每次可以对其发售使用一个月以内的电脑版专用发票数量。

对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千万元以上的企业,由其所在地国税机关核实后报市局审批。

三、对其他一般纳税人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应核定其开具万元版专用发票,同时每次可以发售其300份以下电脑版专用发票。

四、各区县局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要对本局管辖的已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企业按照本通知的规定,重新核定开具专用发票的版面金额和发售数量,重新核定工作须在10月底前结束。

五、本通知执行中的有关问题应及时与市局联系。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专用发票的通知

京国税[2000]19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近日,我市某区国税局在查处一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时发现,该局负责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操作人员未按政策规定擅自为企业授权开具十万元以上专用发票和超量售卖专用发票,造成十分严重的后果。在市局反复强调从严管理发票的情况下仍发生此类严重违规问题。为此,市局重申:

一、各区县局在售卖专用发票和核定企业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金额版面时,必须按照市局(京国税[2000]124号)和(京国税[2000]171号)通知要求的审批程序和数量进行,不得擅自变动。

二、加强对商贸企业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对被列入市局(京国税[1999]136号)文件规定的监控范围的商贸企业申请使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主管国税机关应当核定其开具万元版专用发票,同时每次发售其25份以下电脑版专用发票,每次售卖时必须验旧售新。


三、企业使用的金税卡发生损坏,应由企业抄录金税卡中的开具专用发票数据。不能抄录专用发票数据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对其开具专用发票的存根联通过防伪税控认证系统进行认证,产生的存根联数据留作备查,对损坏的金税卡,各区县局在未判明原因前不得自行解锁重新发行使用。

四、切实加强目标责任制管理,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各区县局对专用发票的内部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自查。特别要对专用发票的领售环节,从工作程序、岗责落实、审批手续、审批权限等方面认真核查,重点是抓好落实工作。对发票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违反规定,擅自乱用职权,给工作造成损失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馈。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检发修订后的《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

京国税[1999]042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进一步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工作,市局在总结近几年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作了修改,现发给你们。各局要严格按照修订后的两个办法以及现行总局、市局有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的规定,认真做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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