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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自建多套住房销售征免营业税的批复

防城港市地方税务局:

你市廖某购买土地,个人出资请施工队建成56套住房,除3套房屋自用于本人及家庭居住外,其他53套住房已全部出售,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廖某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第一条“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的规定为由,申请免征其销售不动产营业税。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总局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自建多套住房销售征免营业税的批复》(财税〔2005〕185号)文件批复。

现将此文转发给你局,请依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十日

主题词:转发 住房销售 营业税

批复抄送: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城区(开发区)分局、直属局、稽查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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