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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进料加工双代理业务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有关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5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在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二〇〇二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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