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生产企业调用基建库存设备的通知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本文于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失效。】
近来有些生产企业要求调用基本建设上的库存设备。为了严格划清资金界限,特作如下通知:
生产企业调用基建上的库存设备,必须按价付款,按资金渠道办事,不能无偿调拨。调用的设备,凡是用于技术组织措施和零星基本建设的,从四项费用中开支;(注解:按现行规定,应在生产发展基金和更新改造基金中开支)。用于大修理的,从大修理基金中开支;用于基本建设的,从基本建设投资中开支。
有些生产企业如果本年没有基本建设投资,而又需要调用基建上的库存设备进行一些急需的工程,必须事先报经国家计委、财政部批准,追加工作量,才能转帐调用。在财务处理手续上:调出设备的单位,作为上交结余资金处理;调入设备的单位,作为拨入结余资金处理。调入的设备动用以后,由调入单位作为动员内部资源。
下一篇 →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暂行规定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