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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实行大修理贷款的通知



【注: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目录(第六批)的通知》(财法字[1997]44号),本文于1997年9月8日起全文失效。】

  为了解决某些企业大修理基金先用后提,在进行大修理工程时,已提存的大修理基金不足支付大修理费用的问题,决定由中国人民银行发放大修理贷款,具体法规如下:

  一、企业应当按照法规,编制大修理计划,报经主管部门批准,据以执行。

  二、企业应当根据批准的大修理折旧率,按月提存大修理基金,专户存储,以备使用。

  三、企业根据批准的大修理计划,在进行大修理工程时,如果大修理基金不够,应当报请主管部门,在企业中调剂借用,定期归还。经主管部门调剂后如果仍然不足,可以向人民银行申请大修理贷款解决。大修理贷款最长期限为一年(自贷款之日起满十二个月算一年),贷款期满即应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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