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清缴欠税的通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的规定,现将截至2018年3月31日未按期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及其欠缴税款(不含罚款、滞纳金)情况予以公告。限欠缴税款的纳税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款缴纳事宜。

  特此通告。

  附件:

  1.企业或单位欠税清册(200万元以上)

  2.非正常户欠税清册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18年5月3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