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地税〔2007〕70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7-06-06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文件 皖地税〔2007〕70号
此条已修改)(十三)对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人等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免征
企业所得税。其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十四)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按4800元的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十五)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
个人所得税。四、进一步优化服务,做好与民生工程有关的地方税务工作(十六)对民生工程建设中具有涉税事项的,按照税收属地管理的原则,主管地税机关本着简化、高效的原则,提供优质的办税服务。(十七)对涉及实施各项民生工程的项目,需办理地方
税务登记的,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十八)运用12366纳税服务热线、地税网站、办税服务厅等服务载体和场所,积极开展民生工程
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服务措施的宣传,营造支持民生工程的良好氛围。 二○○七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