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中心›财税法规 ›文章详情

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财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0〕72号)和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财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京财金融〔2000〕1743号)文件精神,为规范金融机构国债手续费收入缴纳营业税问题,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按照规范金融保险企业财务管理的要求,国债手续费收入应列入金融机构的营业收入统一核算,并照章征收营业税。
  上述金融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

  二、以前年度未列入营业收入核算并有手续费收入结余的金融机构,必须将结余的国债手续费收入全部列入营业收入核算,并照章征收营业税。

  三、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上报市局。

  附件:1、北京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金融保险机构国债手续费财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2、财政部《关于金融保险机构国债手续费财务核算有关问题的通知》(见中央库)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