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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各直属局、区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财税明电[2004]2号,以下简称为《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关于《通知》第二条所述的备案工作,生产企业由主管其出口退税工作的区局、直属分局负责,外贸企业相关工作由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

二、在进行备案登记时,相关出口企业应提供需备案的出口磷酸氢二铵合同原件及其复印件,税务机关核实后退还原件,留存复印件。

三、各区局、直属分局应于 2004年4月12日前 完成备案登记工作,并于 2004年4月15日前 将相关企业名单报送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二OO四年四月九日





内部明电

发往 见报头 签批盖章


等级 特急 部委号 财税明电[2004]2号 中机号2794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停磷酸氢二铵出口退税的紧急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决定,对出口磷酸氢二铵暂停出口退税。经商国家发改委,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1、自 2004年4月2日 至 2005年4月1日 ,对出口商品代码为:3105300010、3105300090、31054000的磷酸氢二铵产品暂停增值税出口退税;在此期间凡出口上述产品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具体执行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上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2、对 2004年4月2日 以前已经签定的出口磷酸氢二铵合同,在 2004年4月2日 以后出口的仍按11%的退税率执行。已签定的合同须在 2004年4月12日 前报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备案。请遵照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四年四月一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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