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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二〔1997〕0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7-01-09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二[1997]02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工字[1996]393号)转发给你们。烟草企业接受财政部、国家烟草专卖局拨付的烟草专营利润属专款专用不征企业所得税,因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

1997年1月9日

财政部、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工字[1996]393号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烟草专卖局:

为了规范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收支的财务管理和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收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


1996年11月20日

附 件:

[1]烟草商业专营利润收支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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