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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26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04]66号)转发给你们,经请示总局明确,车辆购置税征收机构在办理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时,应核发免税证明。具体免税程序按交通部相关规定办理。

2004年9月24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财税[2004]6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请遵照执行。

2004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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