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税收征管法有关条款规定的复函 国税办函[2007]647号 2007.11.24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呼和浩特市昌隆食品有限公司有关涉税行为定性问题的复函》(国税办函〔2007〕5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检查期间补正申报补缴税款是否影响偷税行为定性有关问题的批复》(税总函〔2013〕196号)
税总函[2016]27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聚菱燕塑料有限公司偷税案件复核意见的批复
征管法六十四条第二款仅适用六十三条规定之外的未办理
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发生纳税义务以后不进行纳税申报,从而造成不缴或少缴税款结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