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七部委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等7部委《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1996]外经贸资发第77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国税发[1997]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局具体工作做出如下规定,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联合年检工作,有利于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加强对企业的各方面管理。因此,各区县局、分局要统一认识、加强领导、主动协调,积极配合各部门做好这项工作。
二、各区县局、分局应抓住这次联合年检的机会,认真清理整顿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源状况,努力做好这项工作,提高对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管理水平及自身服务意识。
各区县局、分局要选派工作负责、能力较强的12名人员参加各级联合年检办公室,并将人员名单于1997年1月15日前报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在年检工作中,注意做到文明服务、着装上岗,树立良好执法形象。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要求,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的验证工作统一列为联合年检内容,对外商投资企业的其他税收检查,不属于联合年检范畴。对此,各区县局、分局应按照有关文件规定的征管范围及权限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件进行检验。
在联合年检过程中,各区县局、分局应明确工作职责,对手续资料齐全、检验合格的外商投资企业,须在税务登记副本上加盖“年检专用章”(规格附后)。
四、在联合年检过程中,若发现有违反《征管法》有关规定过期未办理税务登记及变更登记和清算、歇业等手续的,各区县局、分局应对上述外商投资企业依照《征管法》有关规定当即发出限期3日的《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样式附后),主管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办理税务登记等税务事宜的有关资料后应于2日内处理完毕。待上述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后方可持规定资料重新办理年检,若逾期不改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由各区县局、分局及时通知参加联合年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该企业不予通过年检。若企业在接受处罚后办妥相关税务事宜,各区县局、分局则须及时通知参加联合年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恢复对该企业的年检。
五、对联合年检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区县局、分局应及时向市联合年检办公室和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反映,由上述单位统一协调解决。
六、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规定,外国企业税务登记的年检工作要与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同步进行,具体事宜由主管税务机关负责。
七、各区县局、分局在联合年检工作结束后,应对年检资料、税源登记资料进行汇总整理、分析研究,并将工作总结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验证情况汇总表》于1997年5月10日前报市局涉外税务管理处。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
[1996]外经贸资发第773号 1996年12月2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沈阳、长春、哈尔滨、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外经贸委(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财政厅(局),外汇管理局,国税局,地税局,各海关分署:
近年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分别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年检、年度审验、换发证件等项工作,这对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行为,加强管理,督促企业依法经营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由于各部门分别开展工作,也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增加了负担。为进一步改善投资环境,减轻企业负担,在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的协调下,根据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和海关总署(以下简称联合年检各部门)决定自1997年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台港澳侨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出资、生产经营、财务、外汇、进出口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联合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联合年检各部门共同编制年检报告书。年检报告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印制发放。
二、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联合年检报告书,按照要求填写,并将填写好的年检报告书连同《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试行方案》(以下简称《试行方案》)中要求提交的有关资料,一并按时分别送达联合年检各部门。
三、有条件实行联合办公的地方可根据具体情况,组织联合办公年检,以方便企业。
四、联合年检各部门收到企业报道的年检报告书和提交的材料后依法分别验审,对不符合年检要求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通知其他联合年检各部门。
五、年检过程中,联合年检各部门要严格依法办事,除联合年检报告书的内容及《试行方案》要求提交的初料外,不得随意增加其他审查内容、提高或降低审查标准。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仍按原年检规定的标准收取费用外,联合年检不增加新的收费。
六、联合年检各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和企业的监督和管理,保证年检文件资料的准确性。要加强信息处理与管理,逐步提高息共享的水平。
七、实行联合年检后,联合年检各部门不应在本系统内另行组织对企业的年度检查(不包括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规进行的经常检查工作)。
八、海关自1998年起参加联合年检,在此之前,仍按现行的年审规定对企业进行年审。
九、全国外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联合年检实施中的协调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1997]4号 1997年1月3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执行《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联合年检的通知》([1996]外经贸资发第773号,以下简称通知),切实做好外商投资企业税务情况年检,现就税务部门参加联合年检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通知要求,自1997年起,对外商投资企业税务登记证的验证工作统一列为联合年检内容,由各地税务部门按通知要求统一进行,不再另行安排。但对外商投资企业进行的其他税收检查,不属联合年检范畴,仍由各地税务部门依照有关税收法规进行。
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的年度验证工作,仍由各地税务部门根据工作情况自行安排布置,但在时间上应与外商投资企业的年度验证时间相一致。
二、各地税务部门要充分重视联合年检工作,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切实做好联合年检的各项宣传准备工作。
三、各地税务部门在联合年检中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注意勾通情况,交换信息;对联合年检资料要及时汇总,研究分析;要通过联合年检,进一步提高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综合控管。
四、各级税务部门收到外商投资企业的年检报告后,应依据有关规定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税务登记证情况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应在其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验讫章,不合格的,暂不加盖验讫章,并将企业存在的问题及时通知参加联合年检的其他部门。
对验证不合格的企业应限期令其改正,并按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企业在限期内改正并经审核合格的,税务机关应在税务登记证副本上加盖验讫章。
五、鉴于1996年下半年,对外商投资企业已统一换发了税务登记证件,为简化手续,避免重复工作,凡在1996年度统一换领了税务登记证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1997年度的验证中,可仅提供年检报告书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税务部门可根据换发税务登记证时的有关资料审核验证。
六、联合年检结束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对税务登记证年检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报告连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务登记证验证情况汇总表》(附后)于每年联合年检结束后一个月内上报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