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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现将广州市政府《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府[2009]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本文下发前,纳税人按《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穗府[2008]13号)多缴税款,可在以后土地使用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或退税。


附件:穗府[2009]57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

  广州市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根据省地税局、财政厅《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96号)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工业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一、土地等级及税额。
工业用地土地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每平方米年税额  15元 12元 8元 5元 3元

  二、各等级土地具体范围。
工业用地一级至四级土地具体范围分别适用《印发广州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的通知》(穗府[2008]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一级至四级土地范围。

  工业用地五级土地具体范围适用穗府[2008]13号文第二条规定的五级和六级土地范围。

  三、工业用地判断标准按房地产权属证书土地用途确定。

  四、本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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