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各市地方税务局直属机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关于持区外有关部门颁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可否在我区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现明确如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所发《意见》第一条“享受优惠政策的资格”规定: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凭《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在户口所在地享受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据此,持我区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城镇退役士兵,可在全区范围内享受相应的地方税收优惠政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不作为在我区享受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依据。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抄送:国家税务总局。
← 上一篇
关于地方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规定
下一篇 →
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