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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国税局北京市地税局关于新办福利企业的资格审批和福利企业年检问题的通知

5、福利企业较多的区县,可以采用审查年检材料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但现场检查比例不得低于企业总数的三分之一,最少每三年普遍现场检查一次。
6、市属福利企业1994-1995年度的年检工作,市民政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共同研究后,再作具体安排:区、县属福利企业1994-1995年度的年检工作,由各区、县民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按照本通知的要求,自行组织、安排和落实。
三、本通知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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