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沈阳商联汇通商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具发票问题的批复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沈阳商联汇通商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具发票问题的请示》(沈地税发[2010]8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沈阳商联汇通商业服务有限公司开展的商联汇通“商联卡”业务,应使用《辽宁省地方税务统一发票》(三联),所属行业为服务业。
二、沈阳商联汇通商业服务有限公司发行“商联卡”时,按销售“商联卡”的金额全额向购卡用户开具发票,根据该公司收取的交易服务费金额征收税款。
特此批复。
相关法规——辽地税函[2010]12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联汇通商业服务有限公司使用发票的批复
← 上一篇
关于农业税收征管职能划转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
关于调整我市出租房屋计税租金核定标准等问题的通知
评论(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