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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2000]17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0]7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各金融机构接受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委托发放的外汇贷款项目要单独核算,对不能单独核算或划分不清的,一律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各分局要对所辖金融机构接受外汇管理部门委托发放贷款的情况进行调查,测算税源变化情况,于2000年11月底以前将调查情况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2000年11月2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汇管理部门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外汇管理部门在从事国家外汇储备经营过程中,委托金融机构发放的外汇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本通知自2000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征税款不再退还,未征税款不再补征。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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