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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胜利石油管理局开采的海上原油资源税适用税额问题的批复

东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东地税流字[1996]第5号收悉。根据资源税现行政策法规,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明确如下:

陆上石油开采企业开采海上原油,不属于资源税实施细则中“海上石油开采企业”的范围,因此对胜利石油管理局开采的海上原油应按12元/吨的单位税额征收资源税。

特此批复。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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