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6〕38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05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从 2007年1月1日起 将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调整为2.3%。
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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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经研究决定,从 2007年1月1日起 将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电力产品供电环节增值税征收率调整为2.3%。
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