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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村家庭养鸡场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

滨州地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农村家庭养鸡场的经营所得是否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滨地税所字[1996]第4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有关规定,养鸡收入不征收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4]020号的有关规定,对个人养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九九七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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