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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报送《代开发票抵扣清单》的通告

深国税告[2004]1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6-23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8号),现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04年7月申报期开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代开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应逐票填写《代开发票抵扣清单》(以下简称《抵扣清单》),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随同纳税申报表一并报送,同时还需报送载有《抵扣清单》电子数据的软盘(或其他存储介质)。未同时报送的或未按规定填写《抵扣清单》纸质资料及电子数据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7月申报期同时补报6月申报期(税款所属期为5月份)的《抵扣清单》纸质资料。

二、《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纳税人可在 6月 25日 以后,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网站(http://www.szgs.gov.cn)上下载相关信息采集软件,纳税人无法上网的,可向当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索取。

特此通告。


二○○四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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