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
443款“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科目适用中央级和市级,不适用区县级。市级税种为201。
2、各支库收到单位上交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要按中央级、市级分别入库。
3、(1)各支库收到中央单位以及中央和地方联营、合股、合资、合作企事业单位按比例上缴中央基金预算收入的就地缴入中央库。为了简化手续,各支库凡收到上述收入后录入中央国税库“443款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科目,每日多打一份中央级国税日报表,核对“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科目发生额与缴款书无误后交所在区县地税局计会科。
各支库每旬、月、半年、全年另多打一份中央级国税旬、月、半年、全年报表交所在区县地税局计会科核对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入库数字。
(2)各支库收到市级、区县级单位以及中央和地方联营、合股、合资、合作企事业单位按比例应缴地方基金预算收入的就地录入市级地税“443款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科目,缴款书随日报交所在区县地税局计会科。
市级文化事业费收入的对帐办法与地税局监交的其他各项地方收入相同。
各支库区县级“443款文化事业建设费收入”科目不得有发生额和余额。
六、按照财政部关于“文化事业建设费”开设“中央级”收入的要求,各区县地税局须刻制一枚“中央级”票证章,具体规格如下:
七、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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